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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

發表時間:2019-02-23 18:57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

粵府〔2019〕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的《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分級審批辦法

(2019年1月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按規定采用網上或紙質方式備案。

第三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所處區域環境敏感程度及其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按規定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外):

(一)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二)可能在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具體名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制訂、調整和發布。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按規定由國務院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依法制定、調整和發布具體名錄,并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納入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的建設項目,在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有審查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權限可適當下放,具體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已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域,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告知承諾制。

第八條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時,可要求下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下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意見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為同意。

第十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審批情況的抽查工作。

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做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信息的聯網報送工作,及時、準確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審批信息。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分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的通知》(粵府〔2012〕143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解讀材料

一)問:修訂《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省政府印發的《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我省環評文件分級審批、提高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效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以及“數字政府”建設的不斷推進,《辦法》已不適應當前改革精神,亟需修改完善。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省生態環境廳在充分研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起草了修訂《辦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省有關單位以及公眾意見。

(二)問:《辦法》主要修訂原則和內容是什么?

答:1.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一是按照2016年修訂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超過70%的環評不再需要審批。二是按照國家、省有關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已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域,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三是厘清省、市兩級環評審批權限和職責分工,省級僅審批跨市的,可能在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省級審批的項目,除國家、省級審批外的,由市級審批。

2.落實市縣機構改革和環保垂改的要求。按照市、縣生態環境機構改革要求,縣級主管部門將調整為市級主管部門的派出分局,由市級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縣級主管部門現有審批權限上交市級主管部門,不再羅列市級主管部門應審批的具體類別。

3.適應“數字政府”改革要求。目前,我省已建立政府網上辦事大廳,生態環境部也正在大力推進環評審批四級聯網,相關信息可實現共享,無需另行專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審批信息,因此,刪除原第十三條有關定期將審批情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

4.刪除國家已有相關規定的內容。刪除原第四條有關環評未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以及原第十二條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環評,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等國家已有相關規定的內容。

(三)問:《辦法》如何確保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答:《辦法》提出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做好環評審批信息的聯網報送工作,以便上級部門及時掌握審批信息。同時規定,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部門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組織開展審批情況的抽查工作。通過強化上述全過程管理,確保環評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